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2007-3-22 17: 04: 4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2006年12月1日 1 總 則 1. 0. 1 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 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制定本規范。
1. 0. 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 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 0m 的單層公共建筑;
4 地下、 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5 廠房;
6 倉庫;
7 甲、 乙、 丙類液體儲罐(區);
8 可燃、 助燃氣體儲罐(區);
9 可燃材料堆場;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 1 建筑高度的計算: 當為坡屋面時, 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 時, 應為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當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 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 冷卻塔、 水箱間、 微波天線間或設施、 電梯機房、 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 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2 建筑層數的計算: 建筑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 5m 者, 建筑底部設置的高度不超過2. 2m 的自行車庫、 儲藏室、 敞開空間, 以及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 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可不計入建筑層數內。 住宅頂部為兩層一套的躍層, 可按1層計, 其它部位的躍層以及頂部多于2層一套的躍層, 應計入層數。 1. 0.
3 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房(倉庫)、 花炮廠房(倉庫) 的建筑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 石油和天然氣工程、 石油化工企業、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 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準時, 宜從其規定。 1. 0.
4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從全局出發, 統籌兼顧, 做到安全適用、 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 1. 0. 5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民用建筑
5.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層數和建筑面積 5. 1.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 二、 三、 四級。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 1. 1的規定。5. 1. 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 1. 7的規定。 表5. 1. 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耐火 等級 最多允 許層數 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