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類型糾紛調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縣龍臺鎮黑灘村四個村民小組(以下簡稱“黑灘村村民”)200余戶村民與安岳縣綠牧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牧公司”)簽訂《土地租用協議》,將620余畝土地租給公司搞種養殖。協議約定租金以每年每畝500斤稻谷的市場價給付,租期從2008年至2031年止,租賃期滿后綠牧公司負責土地復耕。但從2016年6月起,綠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計拖欠租金90余萬元。廣大租賃戶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級信訪無果,致糾紛形成訴訟。農戶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違約金、土地復耕費等(以每畝1000元計算),共計200余萬元。
【調解過程與結果】
安岳縣人民法院在收到訴訟材料后,考慮到案涉人數眾多、系涉民生案件、影響面廣,且綠牧公司因經營不善,已經停止經營,典型的“三無公司”即無辦公場地、無其他財產、無主管部門,公司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為該土地上所種的白楊樹,但該林木上設有權利負擔,另案申請人市農擔公司申請法院對林木進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訴訟程序,將面對200余戶土地承包戶、調解、判決后,無可供財產的執行,導致后期執行困難,引發集體信訪和群體性案件。為此,法院決定以多元化解紛機制處理。
二、對癥下藥實施調解方案
(一)大膽實用村民小組為主體進行調解。按照法律規定,對經營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以經營承包戶為主體與合同相對方的公司進行訴訟,但這種方式對類型案件處理有局限性,一是調解涉及人數眾多不能統一口徑,二是多數人持觀望影響調解進程,三是即便調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對而反彈。鑒于公司原發放租金時均以村民小組為核算單位,將租金整體打包由村民小組組長以雙方認可的畝分發放,基于以上原因,我們大膽啟動以村民小組為一個訴訟主體的方式進行調解
(二)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調解。運用楓橋經驗,發動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群眾智慧和力量進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眾工作的基礎上,將“千家萬戶”的意見進行統一,以四個社的四種調解方案再優化再統一,形成一個總的調解方案與綠牧公司進行協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組合拳”。因糾紛涉及主體面大較廣,調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隱患較較大,調解法官決定采取發動群眾智慧,依靠基層組織力量的“楓橋經驗”,以法院主導、協同律師調解、公證調解、人民調解方式,創新運用“四聯調”機制相融合,發揮各方優勢打“組合拳”,聚力協同調解。
三、深入基層實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糾紛
走穩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組為載體,選出 “代言人”,社員代表與社長綜合各家意見后,提出本社適合調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層組織村兩委為依托,運用基層干部人熟、地熟、情況熟,有群眾基礎的獨特優勢,將四個村小組的調解方案再統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與鎮黨委、政府無縫銜接,壓實村、社兩級基層組織責任,做好群眾基礎工作,最終形成總基調為:解除租賃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復耕、及時將土地另作安排的調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發揮法院調解的主導與引導作用。調解法官召集綠牧公司負責人和實際投資人現身,提出與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時,與林業主管部門對接砍伐申報延伸工作,與執行局對接該宗林木權利所涉另案查封等關聯性工作,排除矛盾糾紛化解兌現的后顧之憂。
走實第三步:多元化解聯動聚力同向調解。以法院為主導,聯同入駐法院的律師、公證協同室公證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這一本土化的“四聯調”機制,搭借黨委政府引導司法局為經營戶提法律供援助這一平臺,充分發揮各家的法律優勢、職業特長和綜合資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導、釋法明理、權衡利弊工作。最終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即時解除了租用合同,綠牧公司變賣租賃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給付所欠租金及復耕費每畝650元,不足部份由實際投資人補齊。在調解現場,龍臺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出據了人民調解協議書,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實現糾紛的調解與司法確認現場對接“一站式”辦理。
法院啟動多元化糾紛機制,深入糾紛發源地,從情理法方面反復做群眾思想工作,更加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最終贏得群眾的支持與理解;通過楓橋經驗與本土化的聯調機制相融合,促進類型糾紛在源頭上實質化解,實現群眾權益最大化,贏得了各方當事人在調解現場同時拍手鼓掌;同時,黨委政府對法院勇于擔當主動服務基層群眾既化解糾紛又終結信訪的成功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資陽市政法委組織的“今天我當班”欄目組記者一行,在調解現場進行了體驗試采訪和報道,受到社會群眾點贊
目前通過林木價款已兌現40%,差額部份,投資人將在春節兌現30%,來年全部兌現,200余戶糾紛通過多元化糾紛機制成功化解自動履行,糾紛在春風細雨中案結事了,真正實現了“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楓橋經驗再現。
【典型意義】
本糾紛通過多元協同化解的典型意義在于:因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合同糾紛,雖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計算直接判決,但對于逾期違約金計算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特別是對于土地復耕費由公司負責、判決負責到什么程度,沒有標準,難以界定,復耕費用支持多少依據是什么?200多戶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決的違約金、復耕費?所以判決的法律依據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類案件,判決不好、執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體信訪,矛盾被激化。面對諸多矛盾,唯有通過調解,調動雙方的積極性面對現實,才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事關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積極采用訴前調解的模式, 通過前期摸排情況及征集各方意見,以先進行調解和勸導,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過多元化解紛機制協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訴率、提升糾紛化解的機率。
(一)糾紛在源頭上化解。本案中,當事人一方是4個村民小組(203戶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經營不善,無財產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點、難點及突破點,以“司法+”多元聯調化解糾紛的調解方法,變“座堂調解”為主動下基層做工作,將調解搬到鎮政府,讓群眾少跑路,拉近群眾距離,讓群眾信任法院主動為民服務,把矛盾放在源頭上化解;
(二)糾紛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實質是借助各方職業優勢、法律優勢、群眾基礎等優勢,盤活各種有效資源,做好基層基礎工作,幫助利益各方尋找平衡點。本糾紛“借”政府及社會各方調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續執行效果,著力實質化化解糾紛。通過與當地黨委與政府聯系,以法院為主導,邀請入駐法院的律師、公證協同室公證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村級調解組織進行 協同努力從而化解糾紛,提升了基層社會治理能力。
(三)糾紛化解便利于當事人。一是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從不同角度去為當事人服務。一是該糾紛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債務即租金,而國有資產的農擔公司為另案申請人,在執行中,法院對林木進行了查封,誰的債權應當優先受償,為此,調解人員主動報告法院黨組,黨組安排執行局與訴訟服務中心調解法官主動與市農擔公司多次對接,進行政策解讀,讓農擔公司讓權于民,并通過法院裁定解除對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時,對當事人砍伐大片林木,是否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調解法官提前與林業主管部門取得聯系,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方便當事人履行。
為實現糾紛化解,減少訴訟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調解與司法確認銜接方式,直接在現場進行司法確認,當事人未產生訴訟費,又能保證調解,保障后期的執行,讓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糾紛成功調解、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讓后續類似的糾紛,訴源治理提供了鮮活的素材,通過了解糾紛產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與多方調解力量進行會商,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針對性的“靶向”調解方案,從根源上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即便最終要通過人民法院裁判,也會增大當事人服判息訴的概率;也才能夠更好地、徹底地解決矛盾根源。因此,舉多方調解之力解決社會糾紛,在其優勢與成效下實現解紛機制由“獨木橋”到“立交橋”、由“獨角戲”到“大合唱”的轉變,真正的踐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初衷以及預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