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內容: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 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5、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6、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7、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8、勘察、設計單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自評報告。
9、建設單位取得工程的規劃、消防、環保驗收認可文件。
10、取得電梯準用證及燃氣工程驗收證明文件。
11、安監站已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站等部門簽發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并取得城建檔案館出具的認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完成試運轉(水、電、防水、路面抽芯、橋梁動靜測試等) 功能檢測,建設單位應通知相關單位及質量監督站到場。 2、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埴寫竣工報告,連同施工資料交監理審查。 3、資料經審查通過后,監理單位加署意見,將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4、建設單位整理資料,附上和本工程有關的報建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分類、整理。 5、城建檔案館分類、整理完成后,加署資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見, 建設單位將竣工資料連同《珠海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審核表》一并交工程質量監督審核。 6、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五個工作日完成資料審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設單位。 7、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并制定驗收方案, 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監督站。 8、建設單位以現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負責組織實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 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3)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 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人員簽字。 (三)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施工驗收標準的嚴重問題,質量監督站應責